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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花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斌、张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花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张莉,李斌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9民初732号原告:四川省花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表人:吴利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莉,女,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斌,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四川省花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斌、张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四川省花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省花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13元,减半收取计4406.5元,由原告四川省花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凌征友代理审判员  杨东升人民陪审员  罗德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