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彦与喀喇沁旗锦山镇阳坡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喀喇沁旗锦山镇阳坡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445号申请执行人:张彦,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喇沁旗锦山镇阳坡村一组。被执行人:喀喇沁旗锦山镇阳坡村民委员会,地址:喀喇沁旗阳坡村。法定代表人:张学范,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彦申请执行喀喇沁旗锦山镇阳坡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喀喇沁旗锦山镇阳坡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鲍文静审判员 祁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英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