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田景才诉被告韩洪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景才,韩洪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民初1530号原告田景才,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孙磊,男,199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景星交警中队干警,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韩洪双,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田景才诉被告韩洪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都兴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景才诉称:2011年11月11日他给被告安装暖气及太阳能欠款39,500元,并出具欠据一张,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此款经他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此款,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田景才提供的证据:2101年11月11日被告韩洪双出具的39,500元欠据一张,证明原告给被告安装暖气及太阳能欠款的事实。被告韩洪双辩称:欠据是他出的,但钱已还完,他和原告是同学,没有抽回欠据。被告韩洪双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1日原告给被告安装暖气及太阳能欠款39,500元,并出具欠据一张,据中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2015年被告还款给原告25,500元,下欠14,000元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安装暖气及太阳能欠款,被告并为原告出具欠据,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虽给付部分欠款但应积极履行给付下欠款的义务。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2015年给付的25,500元是利息款,对此被告予以否认,主张当时未约定利率,因欠据中未约定利率,原告又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对原告主张还款系利息不予认定。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洪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田景才欠款1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负担244元,被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申请期限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审判员 都兴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