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义乌市展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展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谭运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2行初26号原告义乌市展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芳虎。被告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赵健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冯江汉委托代理人朱永林第三人谭运莲委托代理人张洁委托代理人杨俊威。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展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谭运莲工伤认定一案中,因原告义乌市展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展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明明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应建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