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602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正平与XX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平,XX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1602民初1218号原告:刘正平,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7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昌国,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XX明,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1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健,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平与被告XX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全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刘正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4元,减半收取2337元,由原告刘正平负担。审判员 郭章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浩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