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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9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巨鹿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与李少宁、刘素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鹿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李少宁,刘素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427号原告:巨鹿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住所地巨鹿县新华街***号。法定代表人:闫朝军,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巨鹿县政府工作人员。被告:李少宁,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巨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为海,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素娟,女,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巨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为海,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巨鹿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与被告李少宁、刘素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巨鹿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鹿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031元,减半收取计516元,由原告巨鹿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马林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