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钟义与王磊、张晓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义,王磊,张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钟义,男,汉族,1989年7月18日出生,公安助理员,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王磊,男,汉族,1988年5月6日出生,黑龙江省轻工建设总公司质检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执行人:张晓敏,女,汉族,1988年2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钟义与王磊、张晓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于作出(2016)黑0281民初字第3716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字第40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