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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8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河北艾菲德塔业有限公司与李海龙、张玉芬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艾菲德塔业有限公司,李海龙,张玉芬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839号之二原告:河北艾菲德塔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景县龙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68928436-4。法定代表人:陈延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斌,该公司职工。被告:李海龙,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张玉芬,女,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艾菲德塔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海龙、张玉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6日作出(2017)冀1127民初83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李海龙、张玉芬名下的银行存款12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本案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海龙、张玉芬名下银行存款125000元的冻结或者其名下车辆、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前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胜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汪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