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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冯志强申请执行李刚、马莉餐饮服务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志强,李刚,马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826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冯志强,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李刚,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马莉,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杭锦后旗,李刚妻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826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东北大桥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东北大桥支行的存款,划拨至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账户,开户银行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惠民支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元功 审判员  王春林 审判员  王胜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康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