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81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丁书理与隆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书理,隆鑫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440号原告丁书理,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隆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李寨镇李寨街。注册号:411481617449159。诉讼代表人陈雪记,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书理诉被告隆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书理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隆鑫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书理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书理撤回对被告隆鑫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丁书理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邸 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