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范其分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其分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115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其分,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16日被羁押,同年7月17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0日被五华县公安局逮捕,2016年3月11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9日被五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其分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其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7月16日期间,被告人范其分利用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替黄亚娣(另案处理)开票接���黄某1、卓某、黄某2等村民外围投注,其中2015年“六合彩”第24期至第82期共收到“六合彩”赌资86933元,被告人范其分共牟利4346元。以上事实,被告人范其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其分以营利为目的,招引他人进行外围“六合彩”赌博活动,为他人开票赌博,究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范其分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范其分积极退出非法所得及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人范其分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范其分退出的非法所得款人民币434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宇审 判 员 钟伟萍人民陪审员 周运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拥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