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3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彭望科、顾琦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望科,顾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3269号申请执行人彭望科,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汩罗市。被执行人顾琦伟,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住武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彭望科与被执行人顾琦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212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望科于2016年12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顾琦伟支付执行款125707.46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顾琦伟已支付执行款2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32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彭望科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裘陈权审 判 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