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梁式凤、吴卫福等与丁玉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式凤,吴卫福,丁玉兰,徐玉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584号原告:梁式凤,女,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原告:吴卫福,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光武,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玉兰,女,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被告:徐玉强,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日榕,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式凤、吴卫福与被告丁玉兰、徐胜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式凤、吴卫福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式凤、吴卫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式凤、吴卫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25元,减半收取计3612元,由原告梁式凤、吴卫福负担。审判员 杨燕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雪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