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4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立锋与徐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锋,徐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4民初3号原告:王立锋,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戴河区。被告:徐吉龙,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原告王立锋与被告徐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吉龙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2日,被告因家中有事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当时应当三个月还清,原告通过中国银行秦皇岛北戴河联峰路支行以转账的方式将5万元款打到被告的卡内,被告于2015年6月10日为原告补打���欠条一份,但被告没有按期归还借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被告徐吉龙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2日,被告因事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原告通过中国银行秦皇岛北戴河联峰路支行以转账的方式将5万元款打到被告的账户内(账号47×××57),被告于2015年6月10日为原告补出具了欠条一份,并承诺三个月还清,但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欠条、中国银行秦皇岛北戴河联峰路支行借记卡交易明细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予以同意并将款项支付被告,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将款项支付被告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现因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归还欠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人民币5万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法及起止时间,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吉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立锋欠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为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内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徐吉龙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成审 判 员 马志军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金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