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辖终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李文建与张建伟、张一可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伟,李文建,张一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辖终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伟,男,195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建,男,198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审被告张一可,男,198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上诉人张建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民初5213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建伟上诉称:上诉人根本没有从被上诉人处借款,也谈不上约定由贾汪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依法改判,移送被告所在地法院管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双方于2016年7月9日、7月27日签订两份借款协议,约定如发生纠纷,由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受理。该约定管辖条款明确。且本案原告李文建的住所地隶属××贾汪区,亦属于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董 涛审判员 顾开龙审判员 张洪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