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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之二 程宝芬与王伟、武治波、王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宝芬,王伟,武治波,王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程宝芬,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宝清县宝清镇真理社区职员,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王伟,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宝清县宝清镇解放社区职工,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武治波,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王侨,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程宝芬与王伟、武治波、王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武治波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武治波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账户存款8000元(账号:XX);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武治波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存款账户(账号:XX)。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修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