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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先与被告李洪伟、高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李洪伟,高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2民初848号原告陈先,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农民,现住双辽市辽。委托代理人邢宪文,系那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洪伟,女,汉族,1977年12月9日出生,个体,现住双辽市。被告高彦军,男,汉族,1977年10月26日出生,个体,现住址同上。原告陈先与被告李洪伟、高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陈先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宪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洪伟、高彦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陈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给付工程欠款40000元,从起诉时给付银行利息。事实与理由:我于2014年为被告进行工程建设,被告给付工时费,经过结算被告欠我工程款4.5万元,经过多次催要没有给付,被告于2016年6月24日重新为我出具了借条一份,协商几天可给,但16年年前只给付了50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工程欠款40000元,从起诉时给付银行利息。请求法院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李洪伟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高彦军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陈先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高彦军和李洪伟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先与被告李洪伟、高彦军存在4000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李洪伟、高彦军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李洪伟、高彦军应否偿还原告陈先该笔欠款。原告出具了借款时间为2016年6月24日、金额为45000元、借款人为李洪伟的借条一份。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双方已经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至于利息请求,原告主张自2017年2月15日(即起诉之日)起二被告依法给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洪伟、高彦军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先欠款本金40000元,并自2017年2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给付完毕止。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亚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