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海燕与王希林、赵中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燕,王希林,赵中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529号原告:王海燕,女,1972年2月4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王希林,男,197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赵中国,男,1984年8月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王海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王希林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赵中国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日王希林在王海燕处借款10万元整,并出具欠据。赵中国用房照抵押作为担保。借款到期后王海燕多次向王希林、赵中国催要均为给付。本院认为,王海燕起诉王希林、赵中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提供王希林、赵中国准确的送达地址。现王海燕不能提供王希林、赵中国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法律文书不能送达,属于起诉时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海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返还王海燕。邮寄送达费168.00元,王海燕负担56.00元,返还王海燕112.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晶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