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强与XX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XX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075号原告李强,男,196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XX星,男,1981年7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XX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强变更诉请为10000元后自愿撤回对被告XX星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判员 董 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子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