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8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贺文寨、罗松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文寨,罗松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8财保7-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晨阳,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佃庄镇东马庄村*组,身份证号码:4103811993********。被申请人:贺文寨,男,汉族,1946年7月9日出生,住洛宁县。被申请人:罗松娥,女,汉族,1947年8月10日出生,住洛宁县。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贺新杰,男,汉族,1971年4月10日出生,住洛宁县,系申请人儿子,特别授权。申请保全人贺文寨、罗松娥因与被申请人刘晨阳、刘雄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豫0328财保7号民事裁定,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刘晨阳名下的豫C×××××号小型轿车一辆。刘晨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晨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供等值担保财产4万元现金作为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刘晨阳名下的豫C×××××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或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已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晓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