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3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宝林诉被告齐齐哈尔鑫宝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林,齐齐哈尔鑫宝隆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520号原告:李宝林,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身份证号×××。被告:齐齐哈尔鑫宝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宝林诉被告齐齐哈尔鑫宝隆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李宝林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宝林负担。审判员  张彦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