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宁海县高洲金属加工厂(普通合伙)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226执152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海县高洲金属加工厂(普通合伙)与被执行人象山普皓金属制品厂、张红梅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象山普皓金属制品厂、张红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