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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宁海县高洲金属加工厂(普通合伙)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226执152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海县高洲金属加工厂(普通合伙)与被执行人象山普皓金属制品厂、张红梅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象山普皓金属制品厂、张红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