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2刑更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冉江红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江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刑更937号罪犯冉江红,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人,文盲,现在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江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被减刑1次,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7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于4月6日至4月10日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李港监狱认为,罪犯冉江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5年第二季度至2017年1月分别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表扬2次、先进个人1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冉江红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冉江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第二季度至2017年1月先后获得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表扬2次、先进个人1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冉江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江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60万元不变。(刑期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业香审判员  孟晓兰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房利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