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7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诗剑、徐波、占顺希、广东拾佰仟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诗剑,徐波,占顺希,广东拾佰仟律师事务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74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诗剑,男,汉族,1978年3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灿辉,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聃,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波,女,汉族,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灿辉,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聃,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占顺希,男,汉族,1963年7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拾佰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号丰悦大厦*楼*座。负责人:李志勇,系该单位主任。再审申请人陈诗剑、徐波因与被申请人占顺希、广东拾佰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拾佰仟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诗剑、徐波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未查清本案基本事实,对于涉案《和解协议书》是否陈诗剑真实意思表示及其基于的基本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等事实认定不清;2.我方没有给付占顺希62.7万元的义务,要求陈诗剑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和解协议书》依法应予以撤销;3.一、二审法院未追加纪某和罗某为本案被告或第三人以查明转移之债权的真实性,程序违法;4.拾佰仟律师事务所的见证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存在委托手续不全的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陈诗剑与徐波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和解协议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的条件。2013年9月9日,陈诗剑被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厚街派出所民警带回调查,东莞市公安局于2013年9月12日决定对占顺希被诈骗案立案侦查。从东莞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对黄汉仕处分原因及结果的复函》、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可看出,陈诗剑确是因占顺希被诈骗案接受调查,但二审法院认为陈诗剑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的事实不能理解为是受到公安机关或对方当事人的胁迫,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另外,二审法院从签订案涉该协议的现场环境看,陈诗剑、徐波与占顺希签订和解协议书时,系在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厚街派出所二楼办公室签订,当时有拾佰仟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场见证,徐波、陈诗剑的妹妹及证人刘某、赵某等人均在现场,陈诗剑、徐波申请的证人赵某亦称当时陈诗剑不存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二审法院认为在这种环境下不采信陈诗剑与徐波关于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该协议的主张,于法有据;再次,从陈诗剑与徐波的履约情况看,陈诗剑确认其被释放的时间为2013年9月10日当晚,此时陈诗剑已经离开了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厚街派出所,其也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其受到胁迫,但是在这种情况下,陈诗剑、徐波不但没有寻求其他途径救济,而且陈诗剑于2013年9月12日还主动向占顺希交付第二期的款项200000元,二审法院从陈诗剑履约的时间上看,推定陈诗剑、徐波签订该协议为真实意思表示合理,并无不当。关于陈诗剑、徐波提出其对该协议中约定“占顺希把627000元存入纪某秘书罗某的账户”存在重大误解的问题。从该协议的内容上看,陈诗剑、徐波先将该627000元还给占顺希,再由陈诗剑、徐波向纪某追讨,占顺希应无条件协助陈诗剑、徐波对纪某的追讨,陈诗剑、徐波可在向纪某追讨过程中再要求占顺希举证证明具体款项,故二审法院认为陈诗剑、徐波以查明占顺希实际向纪某支付的数额为由要求追加纪某、罗某为本案被告或第三人、要求调查罗某相关账户的流水的要求,对本案的处理无必要性,而不予准许,处理依法有据。另外,从纪某的供述上看,陈诗剑介绍占顺希与纪某认识,并多次陪同纪某、占顺希去北京找杜某等人,陈诗剑对占顺希的花费应当是清楚,并且在《和解协议书》上对627000元作出了确认,不足以证明陈诗剑、徐波对该协议约定的金额存在重大误解。一、二审法院综上认定案涉《和解协议书》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受胁迫、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形,故驳回了陈诗剑、徐波关于撤销《和解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处理恰当。至于陈诗剑、徐波申请再审称广东拾佰仟律师事务所的见证违反职业道德,存在委托手续不合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陈诗剑、徐波可另循法律途径主张,本案不作一并审查。综上,陈诗剑、徐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诗剑、徐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立嵘审判员 孙桂宏审判员 洪望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