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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胡世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胡世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73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ZHANGXUN。被申请执行人:胡世斌,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12日,住自贡市沿滩区。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受理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5524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世斌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世斌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梅雨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