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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30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2017)赣1030刑初3-2赖云生等3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30刑初3—2号公诉机关广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云生,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广昌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5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1月4日被广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何招俊,男,1998年6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广昌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5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1月5日被广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指定辩护人卢斌,江西博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上林,男,1990年9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江西省广昌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5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1月6日被广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李乃智、蔡佳萍,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5日以广检诉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云生、何招俊、廖业华、徐代明、李上林、罗贤平涉嫌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以(2017)赣1030刑初3-1号刑事裁定书,对广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赖云生、何招俊、廖业华、徐代明、李上林、罗贤平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赖云生、何招俊、李上林现已羁押于广昌县看守所,能按时到庭。根据案件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人赖云生、何招俊、李上林聚众斗殴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邱建军审判员  唐丽华审判员  廖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