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桃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伟安与岳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安,岳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桃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李伟安,男,汉族,1963年12月4日生,现住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理人:闵某,女,汉族,1966年12月30日生,现住南昌市西湖区,系原告李伟安妻子。委托代理人:彭方贵,江西省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育勇,南昌市金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文辉,男,汉族,1967年11月13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现江西省洪都监狱北湖十一监区服刑。原告李伟安诉被告岳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伟安委托代理人彭方贵、杨育勇,被告岳文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伟安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岳文辉归还借款900000元,并从法院受理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直到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岳文辉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长期合作伙伴,被告岳文辉不定期向原告李伟安借款。2012年7月9日,被告岳文辉分别二次收到原告李伟安委托雷明支付的借款90万元,并于同年8月30日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借到100万元(含利息),同时承诺2012年9月10日前归还本金30万元,但被告借款后违反承诺,分文未还。2014年1月,原告李伟安突出脑溢血,经医院抢救被诊断为右偏瘫,认知和语言功能障碍。其后,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闵某为原告监护人。原告患病后,被告虽表示过还款意愿,但至今仍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诸法院。为支持其诉请,原告向本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李伟安及闵某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表、结婚证、(2014)西民特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李伟安与闵某系夫妻关系,李伟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闵某为其监护人证据二、岳文辉家庭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证据三、2012年8月30日承诺书一份、2012年7月9日交通银行个人(电汇)回单两份、雷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90万元,原告委托雷明转款的事实。被告岳文辉辩称:借款属实,等我以后出去以后有偿还能力会还这笔钱。被告岳文辉未向本庭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9日,被告岳文辉向原告李伟安借款,原告李伟安于当日通过雷明交通银行丁公路支行(账号:62×××07)向被告岳文辉中国建行银行丰城丰矿分理处(账号:62×××06)转账90万元(分别为15:00分转账60万元;15:05分转账30万元)。被告岳文辉亦于2012年8月30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兹借到李伟安人民币现金壹佰万元,于2012年9月10日之前无条件归还本金叁拾万元整。”。其后,因被告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诉诸法院。另查明: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西民特字第2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宣告李伟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闵某为李伟安的监护人。”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有承诺书及银行凭证为证,双方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民间借贷属实践性合同,以实际交付的借款数额确定借款本金,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发生时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但原告在起诉时,按实际交付的金额90万元主张,依法受法律保护,其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原告李伟安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岳文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岳文辉负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审 判 长 马 超人民陪审员 史隆铃人民陪审员 蔡靓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美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