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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2044卞晓侠与李莉、孙理想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莉,孙理想,卞晓侠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0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莉,女,1977年5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理想,男,1976年9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卞晓侠,女,1959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冰鑫(系卞晓侠之女),女,198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上诉人李莉、孙理想因与被上诉人卞晓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5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莉、孙理想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莉、孙理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上诉人李莉、孙理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超审判员 黄传宝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淑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