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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虎,李绍华,夏新山,李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479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竭阳大街东段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805436637K。被执行人李虎,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执行人李绍华,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执行人夏新山,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执行人李学红,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322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虎、李绍华、夏新山、李学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虎、李绍华、夏新山、李学红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新山银行存款20585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耀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欣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