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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6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梅先凤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协和支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先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协和支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6956号原告:梅先凤,女,193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协和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1277号。负责人:孙林,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先凤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协和支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先凤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先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先凤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梅先凤负担(已付本院)。审判员  张军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毅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