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49薛扣云与兴化市宏锦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扣云,兴化市宏锦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1执49号申请执行人薛扣云。被执行人兴化市宏锦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凤。申请执行人薛扣云与被执行人兴化市宏锦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6327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兴化市宏锦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薛扣云工资报酬1700元;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兴化市宏锦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证券、网上银行、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除执行诉讼中保全的第三人逸俊(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到期债权,经采取执行措施,该公司承诺分期给付货款401500元,因分期给付时间较长,不能在本案法定执行期限内结案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予以惩戒。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63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卫民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许爱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