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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洪舒宇与黄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舒宇,黄煌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365号原告:洪舒宇,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黄煌伟,男,199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洪舒宇与被告黄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洪舒宇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洪舒宇以双方已经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舒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洪舒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桂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丛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