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洪舒宇与黄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舒宇,黄煌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365号原告:洪舒宇,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黄煌伟,男,199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洪舒宇与被告黄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洪舒宇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洪舒宇以双方已经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舒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洪舒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桂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丛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