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字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汤玉珍与宗志林、安阳市大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玉珍,宗志林,安阳市大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字1751号原告:汤玉珍,女,汉族,1973年4月5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培近,怀远县榴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宗志林,男,汉族,1977年12月13日出生,居民,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安阳市大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梅东路北段殷都区交通局院内一楼。法定代表人:许红验,该公司经理。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运月,男,汉族,1963年11月13日出生,居民,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路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何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汤玉珍与被告宗志林、被告安阳市大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汤玉珍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原告汤玉珍负担。审判员 赵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兴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