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辖终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良柱、何兰英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良柱,何兰英,罗锦红,姜容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良柱,男,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兰英,女,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锦红,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容玲,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上诉人罗良柱、何兰英、罗锦红因与被上诉人姜容玲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1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罗良柱、何兰英、罗锦红上诉称:本案属于标的额巨大的重大涉外案件,应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省级行政辖区的,浙江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且本案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义乌市,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朱展望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