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2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久盛与被申请人练义才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久盛,练义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258号之一申请人:杨久盛,男,汉族,1994年1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练义才,男,汉族,1964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杨久盛与被申请人练义才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杨久盛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17)豫0305财保25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申请人练义才名下上海大众牌轿车(车牌号为豫C827**)轿车一辆。后申请人、被申请人达成协议,被申请人练义才向本院提供银行存款5万元作为反担保,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练义才名下上海大众牌轿车(车牌号为豫C827**)轿车的扣押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练义才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22021705018619869)存款50000元。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练义才名下车牌号为豫C827**小型轿车的扣押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