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刑初6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出生于黑龙江省甘南县,蒙古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6年5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甘检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9月20日18时50分许,被害人刘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碾甘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65KM+685M处时,与同方向被告人马某某停放在路旁的无号牌四轮车发生追尾,造成刘某颅脑损伤致死,事故发生后,马某某驾车逃跑。经甘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马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年5月14日,马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被告人马某某已与事故中的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盛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草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任,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马某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马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白晓波审 判 员 齐丽明人民陪审员 冯 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