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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5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某1与徐某2、徐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1,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徐某6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5民初375号原告:徐某1,男,193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朱田镇永兴村*组**号。身份证号372831193207054215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费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2,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朱田镇永兴村*组**号。身份证号372831196808154231被告:徐某3,女,195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朱田镇永兴村*组**号。身份证号372831195306224223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太祥(系被告徐某3丈夫),男,195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朱田镇永兴村*组**号。身份证号37283119520618421X被告:徐某4,女,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地方镇八一村***号。身份证号372830195910121224被告:徐某5,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土龙沟村**号。身份证号372831196402284263被告徐某6,女,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身份证号原告徐某1诉被告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徐某6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涛,被告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徐某6及被告徐某3的委托代理人冯太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过程中,原告曾将徐文美列为被告,因徐文美去世,原告撤回了该项诉讼。原告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五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及护理费共计7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徐某1与五被告系父亲与子女关系。原告患有视力××,于2009年10月30日经××人联合会诊断为视力××4级,其妻于2016年12月14日因病去世。现原告年事己高,生活不能自理,子女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被告徐某2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原告徐某1现跟随我我生活,我同意赡养并支付护理费。被告徐某3辩称,同意赡养,但是拿不出这么多钱,同意将老人接到家里,照顾生活,不同意支付赡养费及护理费700元,每月支付100元可以。被告徐某4、徐某5、徐某6均辩称,同意支付赡养费及护理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徐某1育有六子女即被告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徐某6及徐文美,并抚养其长大成家立业。徐文美于2017年3月2日去世。现被告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徐某6均为完全民事能力人,有独立的财产和收入。被告徐某2、徐某4、徐某5、徐某6平时对原告有探望、照料。被告徐某3自1985年秋起,因与其母即原告之妻(现已去世)产生矛盾,即不到原告家中看望、照料原告。现原告年事已高,且身患视力××,生活自理能力受限。现随被告徐某2一起生活。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将被告抚养长大,现已年满84岁,已无劳动能力,五被告作为成年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自愿要求随被告徐某2一起生活,被告徐某2亦愿意原告随其生活,符合人伦常理,其他被告应当支付赡养费用。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应涵盖于赡养费。对赡养费的标准,参照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748元的标准,结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被告徐某2、徐某4、徐某5、徐某6自愿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700元,系其体现孝心的行为,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履行赡养义务时,可在本判决确定数额之上根据自身能力提高履行赡养义务的标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及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徐某6自2017年1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徐某1赡养费2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各支付一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徐某6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狄烨华审 判 员  张传玲人民陪审员  苑长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丰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