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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永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李文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永星建材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李文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2执322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永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乡刘台子村。法定代表人谷玉山,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永昌路。法定代表人李树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文银,男,1952年6月5日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街,身份证号21071919520605041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永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李文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葫芦岛永星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连民三初字第002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世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