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3民初4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连爱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4426号原告连爱英与被告鲁山县鸿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炳阳人民陪审员 陈书伟人民陪审员 陈泉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孟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