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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瑞思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小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南宁瑞思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小虎,管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94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瑞思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被执行人陈小虎,男,汉族,住南宁市。被执行人管绚,女,汉族,住南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民一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小虎、管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小虎、管绚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小虎、管绚至今未按规定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小虎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金湖支行开设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小虎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金湖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2×××11内存款人民币x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农 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