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于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5刑初4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淞,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公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莉莉、王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7日0时45分,被告人于淞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B×××××的比亚迪轿车沿开封市禹王台区五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滨河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从于淞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57.91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于淞具有准驾车型B2的驾驶资格,案发时其所驾驶车辆超出检验有效期。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吕某的证言、被告人于淞指认酒后所驾驶车辆及抽取血样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编号:16---0972号血醇检验报告单、检验结论告知书、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民警出具的证明材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开封市公安局铁塔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表现证明、被告人于淞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于淞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文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