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曾正齐与南漳县巨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正齐,南漳县巨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正齐,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南漳县巨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道海,该公司总经理。曾正齐与南漳县巨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鄂0624民初1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但就下余执行部分,因被执行人南漳县巨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所经营的煤矿属政策性关闭,对补偿款问题正在协商、沟通。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2016)鄂0624民初117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大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