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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明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明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315号申请人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教育路298号泰康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559181586U。法定代表人:罗成影。委托代理人:朱光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明度,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本院在执行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明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明度的存款118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廖伟集审判员  李启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