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劲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劲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273号原告:劲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城环城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振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绪贞,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德外郊祁家豁子2号。法定代表人:王玉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劲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劲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劲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劲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948元,减半收取计4974元,由原告劲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英辉代理审判员 赵晓铮人民陪审员 蔡巧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 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