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芳、郭苇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芳,郭苇清,段俊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604号申请执行人李芳,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被执行人郭苇清,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段俊坦,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李芳申请郭苇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2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郭苇清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75的银行账户,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该账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苇清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75账户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