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卓镇龙与周在友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初299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镇龙,周在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2995号原告:卓镇龙,住广东省潮安县。被告:周在友,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卓镇龙诉被告周在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卓镇龙于2017年4月18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在友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卓镇龙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镇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卓镇龙负担。审判员 刘 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洁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