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周元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元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529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被执行人:周元兵,男,汉族,1965年7月12日出生,住广西田东县。关于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周元兵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刑初232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周元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被执行人周元兵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尚谦执行员 敬志超执行员 杨日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