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秀杰与王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杰,王海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487号原告:刘秀杰,女,汉族,农民,住通榆县。被告:王海清,男,汉族,农民,住通榆县。原告刘秀杰与被告王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刘秀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秀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秀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秀杰负担。审判员 刘绍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佳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