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22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秀杰与王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杰,王海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487号原告:刘秀杰,女,汉族,农民,住通榆县。被告:王海清,男,汉族,农民,住通榆县。原告刘秀杰与被告王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刘秀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秀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秀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秀杰负担。审判员  刘绍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佳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