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102董纪福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纪福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91刑初102号公诉机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纪福,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因本案分别于2016年10月20日、2017年3月29日、4月11日被取保候审。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新检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纪福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成、被告人董纪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5日20时许至次日4时许,被告人董纪福使用头戴式电筒、长网兜、竹篓等工具,在靖江市五圩港、六圩港之间的前后圩,通过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非法捕猎青蛙253只,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涉案253只青蛙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头戴式电筒一个、长网兜一根、竹篓一只;涉案253只青蛙均被公安机关放生。被告人董纪福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以上事实,被告人董纪福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涉案狩猎工具及非法捕捉的青蛙照片,证人沈某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扣押物品清单,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勘验笔录、清点及放生青蛙光盘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纪福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董纪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纪福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纪福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头戴式电筒一个、长网兜一根、竹篓一只,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俊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 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