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81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美华,谢飞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华,谢飞雄,李美华,谢飞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1822号原告:李美华,女,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鲤鱼江凤凰路1号(东江水泥厂30-503)。被告:谢飞雄,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三都镇碑记村上深江组29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华与被告谢飞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美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美华负担。审 判 长  曹庚雄人民陪审员  张碧清人民陪审员  赖仁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丹 来源:百度搜索“”